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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F 148—2023 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保障能力评估规范
标准编号: T/TAF 148—2023   状态: 有效

中文名称: 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保障能力评估规范

英文名称: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ternet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guarantee ability

应用于进网设备类别: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泰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南昌黑鲨科技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起 草 人: 魏凡星、王嘉义、傅山、李可心、陈鑫爱、李京典、姜慧格、王浩仟、刘陶、王艳红、杜云、王宇晓、李腾、付艳艳、宁华、凌大兵、常琳、贾科、赵盈洁、落红卫、王昕、沈彭军、赵之成、赵晓娜、顾泽宇、杜文博、姚一楠、彭晋、林冠辰、黄天宁、吴越、衣强、李实、严涵、钱雷、杨骁涵、肖洋、李洁、李汝鑫、刘俊、邹庆、任资政、刘瑾、祖岩岩、沈玲、毕烽

归口单位: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23-02-08   实施日期: 2023-02-08   废止日期:

代替标准号:       被代替标准号:
范  围: 本文规定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具备的相关保障能力,包含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评估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摘  要: 随着《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和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障能力要求也日益凸显。如何保障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如何约束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件将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对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的评估规范,指导行业进行系统性的评估人员建设、能力建设、规程建设,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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