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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F 141—2022 智能电视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
标准编号: T/TAF 141—2022   状态: 有效

中文名称: 智能电视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

英文名称: User rights protection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smart TV

应用于进网设备类别: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兆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起 草 人: 傅山、李可心、李京典、王淞鹤、路晔绵、陈鑫爱、王宇晓、刘陶、王艳红、武林娜、魏凡星、王嘉义、宋恺、衣强、李实、李涛、李夏云、吴越、李腾、赵晓娜、王天宇、杜蕾、李昳婧、落红卫、王昕、任子歆、陈岑、刘献伦、刘为华、侯云忆、王江胜、刘毅军、刘俊、李汝鑫

归口单位: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22-11-25   实施日期: 2022-11-25   废止日期:

代替标准号:       被代替标准号: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电视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包括智能电视操作系统、APP、SDK、应用分发平台等方面。 本文件适用于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对智能电视操作系统、APP、SDK、应用分发平台用户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评估,也适用于智能电视设备厂商、应用开发者、应用分发平台企业在设计、生产、维护阶段进行自评估。

摘  要: 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智能电视逐渐成为数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涉及影音、娱乐、数据交互等丰富功能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应运而生。一方面,智能电视APP成为家庭成员认识和了解世界的重要窗口;另一方面,智能电视APP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因此,为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4号令)、《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关于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20〕16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指导行业进行系统性的能力建设、规程建设、人员建设,落实智能电视用户权益保护工作,制定智能电视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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