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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F 081.1-2021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总则
标准编号: T/TAF 081.1-2021   状态: 有效

中文名称: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总则

英文名称: Applications call behavior record capability requirements of smart phone— General principle

应用于进网设备类别: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博鼎实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起 草 人: 邹海荣、李腾、宁华、董霁、王江胜、衣强、贾科、詹维骁、吴春雨、姚一楠、赵中杰、刘献伦、梅小虎、游苏英、林志泳、斯加权、陶永

归口单位: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21-01-08   实施日期: 2021-01-08   废止日期:

代替标准号:       被代替标准号: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的要求,包括:调用行为类型分类、调用行为内容记录要求、调用行为记录技术能力要求、调用行为的记录、保存、展示和删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种制式的移动智能终端,个别条款不适用于特殊行业、专业应用,其他终端也可参考使用。

摘  要: 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的爆发式发展,使得应用软件的功能越发强大,同时为了实现丰富的功能服务,应用软件需要操作系统授予的权限也种类纷繁,其中不乏与用户隐私密切相关的权限。操作系统在授予应用软件权限后,缺乏有效的管控、监督机制,导致部分应用软件在获取权限后可以在用户无感知的情况下调用获取用户隐私数据的功能,即使发生隐私泄露事件,也无有效的记录查证。 应用软件的调用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记录,部分恶意应用的隐私窃取行为愈发猖獗。所以,出于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迫切需要出台。这不仅涉及移动智能终端的规范,更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话题。本文件将适用于可安装由第三方开发者开发的应用软件的移动智能终端,为移动智能终端厂商设计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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