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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F 287.5—2025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第5部分:个人权利响应
标准编号: T/TAF 287.5—2025   状态: 有效

中文名称: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第5部分:个人权利响应

英文名称: Requirements for user rights protection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and services—Part 5:Individual rights response

应用于进网设备类别: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象信智安科技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声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在线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

起 草 人: 李京典、贾宝国、武林娜、王淞鹤、王艳红、宋恺、陈鑫爱、常浩伦、李可心、桑明臣、杜云、周飞、顾世鸿、黄天宁、李根、李天烁、王士进、高建清、李腾、林冠辰、孙铁、许锐、黄如鑫、李荣、郭建领、王磊、周辰、谷晨、朱玲凤、吴越、钱雷、赵盈洁、姚一楠、刘觅、杜蕾、高震、衣强、曹昉赫、吴斌、任资政、邹庆、李辰淑、赵晓娜、王江胜、李培、贾紫薇、刘艾婧、廖超豪、王超、陈岩、黄蓉、周世乐、尹志超、瞿菲、白雷、张洪龙、陈光炎、姚菲、马超、陈劲松、陈晓旭、李美婷

归口单位: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25-08-11   实施日期: 2025-08-11   废止日期:

代替标准号:       被代替标准号: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中对于用户个人权利响应要求,主要明确用户的知情同意权、补充更正权、公平交易权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用户的合法权利。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权益保障能力的设计、研发和评估,同时适用于监管机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权利响应情况进行监督、评估或认证。

摘  要: 国家网信办联合工信部等7部门共同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研发及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中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提出了知情同意、依法承担责任、及时响应用户权利等基本性安全要求,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使更新演变速度快、辐射用户群体多、应用范围广,为加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权益保护能力,需进一步细化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因此,按照预研一批、储备一批、发布一批标准计划,计划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系列标准,本文件聚焦于面向消费者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出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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