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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F 081.2-2021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第2部分:保存和展示
标准编号: T/TAF 081.2-2021   状态: 有效

中文名称: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第2部分:保存和展示

英文名称: Applications call behavior record capability requirements of smart mobile terminal—Part 2: Save & Display

应用于进网设备类别: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博鼎实华(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起 草 人: 李腾、刘陶、王嘉义、杜云、王艳红、武林娜、宁华、董霁、贾科、衣强、詹维骁、游苏英、王江胜、姚一楠、赵晓娜、梅小虎、赵中杰、吴越、付继贤、杨明慧、邹海荣、陶永、张倞诚、刘献伦

归口单位: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21-12-13   实施日期: 2021-12-13   废止日期:

代替标准号:       被代替标准号: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移动智能终端对应用软件调用行为保存和展示要求,包括:终端对调用行为数据的保存期限、给用户呈现的最低展示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各种制式的移动智能终端,个别条款不适用于特殊行业、专业应用,其他终端也可参考使用。

摘  要: 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的爆发式发展,使得应用软件的功能越发强大,同时为了实现丰富的功能服务,应用软件需要操作系统授予的权限也种类纷繁,其中不乏与用户隐私密切相关的权限。操作系统在授予应用软件权限后,缺乏有效的管控、监督机制,导致部分应用软件在获取权限后可以在用户无感知的情况下调用获取用户隐私数据,即使发生隐私泄露事件,也无有效的记录查证。 本文件作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的第2部分,旨在提出移动智能终端对应用程序敏感行为的保存和展示要求,为终端厂商实现行为记录能力机制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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