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 T/TAF 309—2025 状态: 有效
中文名称: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风险分类分级指南
英文名称: Guidelin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grading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and services based on risks
应用于进网设备类别: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得物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起 草 人: 王淞鹤、王艳红、李辰淑、武林娜、邓佑军、杜云、陈鑫爱、赵晓娜、王海锋、李根、李腾、落红卫、谷晨、杜蕾、邹恬圆、姚一楠、赵盈洁、衣强、王江胜、刘海涛、吴越、王彬、林冠辰、徐艺溦、宋宏宇、魏亚楠、吴斌、刘觅、刘俊、黄鹏华、任资政、康宇、周世乐、曹昉赫、杨欢、尹志超、白雷、张洪龙、李培
归口单位: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25-08-11 实施日期: 2025-08-11 废止日期:
代替标准号: 被代替标准号:
范 围: 本文件提供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分类分级方法,包括分类分级原则、框架、方法等方面的指导和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组织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分类分级工作。
摘 要: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很多领域开始广泛应用,生成内容也从原来相对单一的文本类型扩展至图像、音频、视频,甚至3D模型等,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由于模型训练的数据规模更大,模型可解释性、生成内容可控性以及模型使用规范性等面临更多挑战,更容易存在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风险。
2023年国内七部门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条提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施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第十六条提出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的要求。但是,当前政策法规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分类分级方法、依据及相应的管理规定仍不够细致,同时国内相关学者专家对于分类分级的理解与建议也稍存差异,这些都对未来分类分级治理和监管带来挑战。
因此,亟需研究制定基于风险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分类分级标准,为企业或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和服务开展分类分级治理工作提供基础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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